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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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 二、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变更规划违约金45681.36元; 三、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8.23元; 四、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227.1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22元,由***、***负担7379元,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43元,由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3元,***、***负担7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