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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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嘉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嘉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辽县辽河源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41,2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26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