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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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22000元,已支付10000元,尚应赔偿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100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367692.53元;

四、被告***、萧县万事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40854.73元,已支付30000元,尚应赔偿10854.73元。

上述第一至四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4.67元,原告负担5070.67元,被告***、萧县万事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7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12136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担4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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