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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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皖0621执2407号 本院在执行仲伟东与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