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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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京瑞医院有限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54320.83元。 二、被告洛阳京瑞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鉴定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6元,由被告洛阳京瑞医院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账至本院(户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工行瀍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