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位于鹤壁市天润嘉城小区43号楼1楼自西向东102、103、104、107号商业用房;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12109.5元,并自2020年6月3日起按每日314.25元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不超过2020年10月1日为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398元,被告***负担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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