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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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伊春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恒社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恒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1,056元; 二、被告广州恒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人民币10,5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