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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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700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726.1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7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