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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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借款本息284.726万元(其中本金260万元,利息24.7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至付清之日以2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9日至付清之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何春香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三、***对***借***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对***借何春香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何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何春香共同负担1221元,由***负担37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