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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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借款本息284.726万元(其中本金260万元,利息24.7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至付清之日以2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9日至付清之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何春香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三、***对***借***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对***借何春香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何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何春香共同负担1221元,由***负担37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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