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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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保险金48,000元。 上述款项可付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文登支行开户的62×××24的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支公司负担500元、由***、***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