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675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有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发,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2020年1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28日向原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鹏

审判员陈玉珍

审判员郭晓琳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黄贤珠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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