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675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有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发,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2020年1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28日向原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鹏 审判员陈玉珍 审判员郭晓琳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黄贤珠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