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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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淅川县森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这xd2018062216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533,096元,并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xd201605031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2日的利息818,044.76元。 三、被告***、淅川县森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涉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河南省淅川县上集镇罗寨社区灌河路404号附4号的房屋及土地,抵押权证号豫2018淅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10号)、被告***、***的抵押财产(位于淅川县城关镇扬帆农贸市场,抵押权证号分别为淅房他证字第1803008033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淅川县森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