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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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团结农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20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48137.69元给原告***。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40868.83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0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3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379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746元。由被告***负担921元,由被告***负担875元。被告方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上述给付款项支付到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营业所,账号:605************48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