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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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门市家裕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家裕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损失21625元及利息(以216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家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58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家裕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家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472.58元,原告江门市家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2.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7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