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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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损失21133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用豫S×××××号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限额赔偿12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用豫S×××××号小型轿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偿91332.9元;鉴定费1325元由***赔偿;上述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履行;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滨支行,账户名:***,卡号:62×××7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支付时扣除已付的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5.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