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滨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的各项损失21133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用豫S×××××号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限额赔偿12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用豫S×××××号小型轿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偿91332.9元;鉴定费1325元由***赔偿;上述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履行;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滨支行,账户名:***,卡号:62×××7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支付时扣除已付的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5.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1-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