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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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HALONASHIPPINGCOPTE.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XXXXXXX.52元以及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HALONASHIPPINGCOPTE.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损失人民币XXXXXXX.09元; 三、被告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HALONASHIPPINGCOPTE.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堆存费人民币853873.92元、港口作业费人民币129300元以及人工、工具费用人民币61292.63元的利息损失,堆存费及港口作业费的利息以人民币983173.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人工、工具费用的利息以人民币61292.6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对原告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HALONASHIPPINGCOPTE.LTD.)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87元,由原告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623元,被告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HALONASHIPPINGCOPTE.LTD.)负担人民币60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HALONASHIPPINGCOPTE.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