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太康县殡仪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出具15万元的合法发票,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在原告太康县殡仪馆开具发票后的3日内支付原告太康县殡仪馆租赁费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太康县殡仪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太康县殡仪馆负担537元,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负担1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