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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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市子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