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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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人民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返还代偿本金22353.88元、利息及保费1596.9元,共计23950.7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2353.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3元,30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