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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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7706.54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706.54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款11000元;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款11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07元,由原告***负担607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