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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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580128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3420.6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乌鲁木齐耀宏鑫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