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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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34190.7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3485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承担8元,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承担37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公司承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