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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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2807.58元、误工费11538.36元,合计35345.94元(已给付10000元,尚需给付25345.9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3438.16元(已给付,本院不再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