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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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东方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50000元及保证金30000元; 二、被告开封东方机械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相关款项与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永生、***、李猛、***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