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龙庭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陆加壹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解除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安庆市陆加壹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腾空安庆市迎江区吴越街57号房屋并交付给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腾退之日止,按照5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腾退之日止,按照5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62元,由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负担175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负担15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