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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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S×××××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S×××××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含安装护理依赖费用1年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安装假肢(含假肢更换费用)、鉴定费、交通费,合计639091.17元; 三、被告太和县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太和县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为医疗费、护理费(含安装护理依赖费用1年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安装假肢(含假肢更换费用)、鉴定费、交通费,合计71010.13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太平洋阜阳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扣除已先予垫付的医疗费用10000元,被告太和县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太和县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扣除已先予垫付的医疗费用40000元。(附汇款方式:户名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款开户行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账号2000035914931030000003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太和县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太和县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01元,由原告***负担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