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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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太和县鑫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秦翠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合计267482.50元(汇款方式:户名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款开户行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账号20000359149310300000034);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秦翠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合计267482.50元(汇款方式:户名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款开户行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账号20000359149310300000034);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鑫旺运输公司先予垫付的30000元,扣除鑫旺运输公司应当履行的判决义务后,余款在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扣除返还给鑫旺运输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被告太和县鑫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03.50元,由原告***、***、***、***、***负担80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