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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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765788.1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38289.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16元,由原告***、***、***负担524元(原告***已预交13316元,不作退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25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负担536元(被告方负担的受理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