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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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蚌埠经济开发区韩舍烤肉店与安徽省阿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韩江源品牌招商合作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安徽省阿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蚌埠经济开发区韩舍烤肉店返还29000元; 四、驳回蚌埠经济开发区韩舍烤肉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安徽省阿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6元,由蚌埠经济开发区韩舍烤肉店负担2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安徽省阿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0元,由蚌埠经济开发区韩舍烤肉店负担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