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
蚌埠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冠宜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蚌埠冠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前期费用利息442776.24元(以5031151.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蚌埠冠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1074.97元及利息(利息以131074.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驳回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9528元,由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706元,由蚌埠冠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8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8919元,由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万元,由蚌埠冠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9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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