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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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汾阳市晨邦电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 汾阳市富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汾阳市巍巍通讯器材商场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汾阳市晨邦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借款本金2933494.44元,并支付截止到2015年10月20日止之利息、罚息合计181320.82元; 二、被执行人汾阳市晨邦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上述借款本金2933494.44元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之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 三、如被执行人汾阳市晨邦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第一、二项时,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所抵押的位于山西省汾阳市××路阳光尚地中心商铺南1#、北1#楼底,面积1000㎡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在被执行人***所抵押的位于山西省汾阳市××路阳光尚地中心商铺南1#、北1#楼底,面积1000㎡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时,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汾阳市富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汾阳市巍巍通讯器材商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被执行人***所抵押的位于山西省汾阳市××路阳光尚地中心商铺南1#、北1#楼底,面积1000㎡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时,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执行人汾阳市晨邦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1720元,公告费1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220元。 七、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八、被执行人汾阳市晨邦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汾阳市富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汾阳市巍巍通讯器材商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九、执行费44340元,由被执行人汾阳市晨邦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汾阳市富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汾阳市巍巍通讯器材商场、***、***、***、***、***、***共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