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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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3654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赔偿451234元,由原告***、***、***自己承担85308.50元。 以上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本案受理费7808元,减半收取3904元,由原告***、***、***负担780.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12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