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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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富丽园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咸宁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税前租金收益2364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9459.96元为基数按日0.05%的标准从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9459.96元为基数按日0.05%的标准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4729.98元为基数按日0.05%的标准从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咸宁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