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阜威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保全人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在广东阜威铝业有限公司的应收租金在6815071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