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缆集团有限公司 国缆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缆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838万元、利息13.015882万元(2020年03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涉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计算,但不含罚息的复利及复利的复利),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 二、被告国缆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涉案《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出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国缆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缆集团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缆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定国用(2014)第0××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缆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444万元,减半收取11.722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合计12.222万元,由被告国缆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国缆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