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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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 宁波粮食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66906360.53元[复利和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此后按《国家开发银行外汇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非循环)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前端费人民币2272822.50元; 三、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国家开发银行律师费人民币148000元; 四、国家开发银行就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黑垦)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3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国家开发银行就宁波粮食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黑垦)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国家开发银行就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普陀区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粮食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470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27856元,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粮食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76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粮食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