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铜陵华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铜陵华兴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3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54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