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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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泽信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锦州市泽信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锦州市泽信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353054.31元、利息93098.2元、罚息及复利12418.0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2月27日)并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锦州市泽信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在《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锦州市泽信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锦州市泽信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