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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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浮市云城区森隆游乐场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浮市乐畅游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208488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1日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以20848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原告***。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乐畅游乐园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原告***负担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