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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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江西乐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 鹰潭市永利家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起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34587.52元(568287.77×40%-92727.59=134587.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起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40972.66元(568287.77×60%=340972.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176元,原告***承担3970元,被告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2040元,被告江西乐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66元;医疗过错鉴定费9000元,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