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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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原告***损失3166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85386.79; 三、被告***和被告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5880.97元(7112.7元+88768.2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19153元,由原告***负担11430元,被告***和被告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共同连带负担7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