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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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辽宁顺达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258元(已给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459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339.4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7590.7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原告***负担746元,由被告***负担2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