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2年8月14日,被告***与原告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1787号和1788号《鸡西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1787号和1788号《鸡西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其名下的产权证号10946和10947号两户房屋交付给原告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