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支行与***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支行借款本金106797.23元,利息、复息4078.26元(利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自2020年7月28日起,并以本金106797.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上浮50%计算利息、复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如***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的还款义务,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支行有权对***提供的位于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工业小区HF楼南数第11厅(1-2层)房屋在本判决第二项还款义务范围内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00元,减半收取125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