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终本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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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西市岷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借款利息675554.0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