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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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 甘肃公航旅金融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6440000元,利息44519.57元,罚息24150元,共计本息6508669.57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9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有权对被告城关区嘉峪关东路浩峰水产经营部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负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12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