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万诠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摩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万诠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摩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157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315701.5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万诠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9元,减半收取计334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共计5715元,由原告负担515元,被告万诠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刘戈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范梦菲 |
| 裁判日期 | 2017-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