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272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自2019年5月16日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为5487元,实际应按欠付金额日0.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40元及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向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58元,由原告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78元,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420元,由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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