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大美大新旅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广西大美大新旅游有限公司与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XFD-2019-01-10的《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购销合同》;

二、广西大美大新旅游有限公司退还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电机组设备一套;

三、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广西大美大新旅游有限公司预付款17400元,并赔偿广西大美大新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广西大美大新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02元,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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