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四附件的要求使4部电梯具备断电自动平层功能,将现场住宅2台电梯的控制方式更改为并联控制; 二、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完毕后,被告(反诉原告)哈密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电梯款项252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哈密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72元,被告(反诉原告)哈密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哈密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